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息300元。不足部分,本院经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派出所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周法执字第00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书记员:何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