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张廉,该行主持工作副行长。被执行人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能军审判员:房玉明审判员:王汉林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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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张廉,该行主持工作副行长。被执行人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能军审判员:房玉明审判员:王汉林
书记员:庞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