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负责人田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拓光泰,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泰瑞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雁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拓光泰、西安泰瑞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拓光泰及本案所涉车辆均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暂缓对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公执字第0005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刘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