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学益,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卓,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学益与被执行人王建国、王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2)西雁证经字第7519号公证书及(2013)西雁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建国、王卓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学益与被执行人王建国、王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除被执行人王建国已缴纳的100000元,剩余275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建国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吴学益返还;715000元及利息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返还。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公执字第00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