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代表人田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林淑琳。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淑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西雁证经字第1974号公证书、(2013)西雁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林淑琳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淑琳向本院主动交纳了本案执行费896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了本案案款656880.19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现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公执字第000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