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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杨增礼、丁小芳、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公执字第00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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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代表人任莉,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杨增礼,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小芳,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彬,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增礼、丁小芳及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5125号公证书、(2013)西莲证经字第61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增礼、丁小芳及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5125号公证书、(2013)西莲证经字第6188号执行证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增礼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XXK**大众牌途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增礼、丁小芳及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公执字第00040号案执行终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增礼名下车牌号为陕AXXK**大众牌途锐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郭宗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