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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多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潍坊英诺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坊法执字第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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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多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英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者智,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金霞。被执行人韩舒平。被执行人韩敏。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多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潍坊英诺经贸有限公司、郭金霞、韩舒平、韩敏借款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坊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多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潍坊英诺经贸有限公司、郭金霞、韩舒平、韩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潍坊英诺经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潍坊英诺经贸有限公司在潍坊农商行潍城支行9070×××91账户中的存款303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同明审判员:李军审判员:冯伟胜

书记员:刘德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