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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樟水、季陈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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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季樟水,农民。被执行人:季陈生,农民。被执行人:叶火发,农民。被执行人:叶水海,农民。被执行人:叶关良,农民。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松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叶关良的存款用于归还借款8350元。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165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525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