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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与章吉备、方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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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与被告章吉备、方建、董国明、吴雪娟、黄明通、章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吉备、方建、董国明、吴雪娟、黄明通、章亚飞均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章吉备、方建、董国明、吴雪娟、黄明通、章亚飞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6日,被执行人章吉备、方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董国明、吴雪娟、黄明通、章亚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84元、执行费6778.76元,由被执行人章吉备、方建、董国明、吴雪娟、黄明通、章亚飞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9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