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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贾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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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贾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某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