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某某在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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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某某在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