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某某与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民执字第2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某某在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