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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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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576824-4,住所地,邢台市桥**中兴东大街****。负责人张承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为国,潘俊江。被执行人郝建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建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邢仲裁字第0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郝建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郝建军及妻子郝建英以共同房产43·81平方米抵押借款,现已查封;郝建军一家三口月收入1646元,妻子郝建英患有已型糖尿病,视网膜脱落,孩子上高中,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郝建军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邢仲裁字第07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现朝执行员赵栓计执行员宋纯宝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