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丙强。被执行人杨成华。被执行人王淑芬。
申请执行人赵丙强与被执行人杨成华、王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邢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1.65078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杨成华、王淑芬俩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邢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卢建枢执行员郭兵刚执行员常福喜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