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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丙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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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丙强。被执行人杨成华。被执行人王淑芬。

申请执行人赵丙强与被执行人杨成华、王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邢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1.65078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杨成华、王淑芬俩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邢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卢建枢执行员郭兵刚执行员常福喜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