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住所地本市城南开发区104国道路北。负责人李向阳,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许震。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伟,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9********,住沛县河口镇张6李庄**。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申请执行许震、李伟、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商调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40787.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5月31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7月30日本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许镇挂靠于徐州博文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2013年11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2013年11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云商调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张俊波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