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瑞平。异议人尤曙光。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法定代表人佘捷芹,行长。被执行人石勇。被执行人薛根芳。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正平(特别授权),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瑞平,女,1951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111078643,汉族,住如皋市如城镇海阳北路******。被执行人尤曙光。
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石勇、薛根芳、张瑞平、尤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瑞平、尤曙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佘捷芹与被执行人石勇、薛根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正平到庭参加了听证。异议人张瑞平、尤曙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燕尔人民陪审员:章瑞祥人民陪审员:单祝友
书记员:许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