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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申请复议人邓雯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泉水采石场及被执行人陈凯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复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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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邓雯。委托代理人沈兴,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泉水采石场,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泉水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夏俊,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凯尧。委托代理人陈昕。申请复议人邓雯因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泉水采石场(以下简称麒麟采石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凯尧借款合同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沈通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见习书记员:陈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