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邓雯。委托代理人沈兴,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泉水采石场,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泉水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夏俊,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凯尧。委托代理人陈昕。申请复议人邓雯因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泉水采石场(以下简称麒麟采石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凯尧借款合同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沈通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见习书记员:陈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