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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复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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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马家园**。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明,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红新。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谢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被执行人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8之15A-7,-8,-9,**iv> 法定代表人郭年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芳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贡院街法定代表人朱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长发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年芳。被执行人朱剑峰。被执行人朱剑平。

申请复议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因其申请执行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芳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年芳、朱剑峰、朱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申请复议人宝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小明、戴红新,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迎鸾、刘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于静明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书记员:高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