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马家园**。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明,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红新。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谢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被执行人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8之15A-7,-8,-9,**iv> 法定代表人郭年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芳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贡院街法定代表人朱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长发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年芳。被执行人朱剑峰。被执行人朱剑平。
申请复议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因其申请执行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芳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年芳、朱剑峰、朱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申请复议人宝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小明、戴红新,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迎鸾、刘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于静明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书记员:高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