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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防城港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防市法执异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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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防城港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下称经投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口区云南路**。法定代表人韦子祥,经理。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驰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称驰风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xxx 法定代表人黄良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下称福利总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xx路法定代表人陈树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驰风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利总公司、经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投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经投公司称,防城港市中院(2012)防市执恢字第2-4号裁定拍卖其财产,程序违法,请求以予撤销。理由为:1、各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10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拍卖其资产不当;2、异议人已资不抵债,法院强制执行于法不符;3、法院没有对企业职工进行安置就拍卖异议人全部资产,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4、法院拍卖异议人的全部财产,违反维护企业发展、稳定的政策。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驰风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利企总公司、经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1996年8月7日1434208.08元,以后另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1日协商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防城港市国资委过会同意后才能生效,但国资委至今尚未同意。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2)防市执恢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防城港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位于港口区石板田工业区3095.20平方米4层工业房产【房产证号为:防港房权证港口字第xxxxxx号】、位于港口区内环路**房产【房产证号为:防港房权证港口字第xxxxxx4号】,港口区石板田工业区1412.65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防港国用(2000)xxxx号】,以清偿债务。以上事实,有本院作出的(1996)防中法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012)防市法执恢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年10月11日协调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驰风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利企总公司、经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2)防市执恢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异议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异议人提出的各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资不抵债、职工安置等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前提是经国资委同意后才能生效,因国资委至今尚未同意,和解协议并未生效。在和解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本院裁定拍卖异议人的资产属于正常的执行措施。至于异议人提出的资不抵债、对职工安置等的问题,均不是停止执行的法定理由,如拍卖成交后,本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出相应的处理。综上,异议人要求撤销本院(2012)防市执恢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防城港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何国斌审判员:王铖审判员:唐光尚

书记员: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