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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坚鸿与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汕中法执一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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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坚鸿。委托代理人黄宝强。被执行人陈昊。被执行人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祥。委托代理人韩文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坚鸿与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汕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肖坚鸿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该款利、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肖坚鸿对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77号AB幢501、601、701、801房(面积:501房1646.26平方米,601房1633.06平方米,701房1536.63平方米,801房302.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扬房权证广字第311835号,房屋他项权证:扬房他证广字第20110055**)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46300元由肖坚鸿负担3000元,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33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坚鸿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4583300元。2013年5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汕中法执一字第26-2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如下财产:一、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面积:**1646.26平方米,601房1633.06平方米,701房1536.63平方米,801房302.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扬房权证广字第311835号,房屋他项权证:扬房房他证广字第20110055**的房产;二、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77、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10119平方米)、103(78.48平方米)、104(45.52平方米)、105(488.57平方米)、106(207.99平方米)的房产;三、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77号、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301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77号土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土地使用权8-004,面积8562.4平方米。2013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扬州市龙川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2013年11月11日,上述房地产以评估价3395.15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在扬州市龙川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上述查封财产的第二、三、四项因存在其他案件抵押物和本案轮候查封以及土地尚无法与其他法院查封的范围分割等问题,目前无法处置。另经查,被执行人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坚鸿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查封的第一项财产在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第二、三、四项因存在其他案件抵押物和本案轮候查封以及土地尚无法与其他法院查封的范围分割等问题,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坚鸿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汕中法执一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坚鸿发现被执行人陈昊、扬州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凯执行员陈益雄执行员李湘君

书记员:张优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