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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华、刘海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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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鄄城南街居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海更,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刘海更和申请人李华正在协商期间,申请人李华向本院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