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华新。被执行人:周宗成。被执行人:周永利。
申请执行人魏华新与被执行人周宗成、周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潍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魏华新与被执行人周宗成、周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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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华新。被执行人:周宗成。被执行人:周永利。
申请执行人魏华新与被执行人周宗成、周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潍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魏华新与被执行人周宗成、周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