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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华新与周宗成、周永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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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华新。被执行人:周宗成。被执行人:周永利。

申请执行人魏华新与被执行人周宗成、周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潍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魏华新与被执行人周宗成、周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