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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世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0)临执字第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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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世贞。被执行人齐心峰。

申请执行人苏世贞与被执行人齐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淄民一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心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世贞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109.8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93109.84元,扣缴执行费14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淄民一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