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崔同国。被执行人郑桂欣。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崔同国、郑桂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晓东、崔同国、郑桂欣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648.8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75648.87元,扣缴执行费123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