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边延美。被执行人徐振波。被执行人路秀军。被执行人李存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边延美、徐振波、路秀军、李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95195.4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边延美、徐振波、路秀军、李存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边延美、徐振波、路秀军、李存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9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边延美、徐振波、路秀军、李存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