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被执行人韩尚海,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大张庄镇南村。被执行人张道国,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镇东鱼台一村。被执行人吕义远,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大张庄镇南村。被执行人刘焕锋,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大张庄镇小官庄村。
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尚海、张道国、吕义远、刘焕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家永审判员:郗新龙审判员:崔宝春
书记员:张永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