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世宝,无业。被执行人高文涛,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兹,系潍坊市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职工。被执行人王建民,系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潍坊桥梁车间黄旗堡桥梁领工区职工。被执行人高秀娟,农民。被执行人高文东,系潍坊市坊子区岞山街办水利站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兹的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