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程。被执行人王悦冰、梁继峰。
申请执行人宋程与被执行人王悦冰、梁继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元及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已扣划20000元,下欠款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梁继峰的工资收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0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宋德宝
书记员:李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