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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文执字第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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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乔聚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文民二初字第85号判决书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光审判员:侯德华审判员:张培文

书记员:张忠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