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朱虎,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宋柳沟村。被执行人宋文文,男,汉族,住平阴。被执行人姜亮,男,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虎、宋文文、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虎银行存款381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志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