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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梦华与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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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梦华,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负责人白广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久焕,经理。

本院在执行侯梦华与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84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