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乐元,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冯贵军,男,汉族,现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乐元、冯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冯贵军的银行存款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499475.17元及利息、诉讼费1151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