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长青,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华、孙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9477.23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49477.2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0)平阴证经字第106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