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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堂、张德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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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林堂被执行人:张德娥被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周金平

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5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12)寿田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林堂、张德娥所有的位于道口沿街楼的出租房。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林堂、张德娥所有的位于道口沿街楼的出租房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吴廷永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