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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茂鑫、任和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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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茂鑫。被执行人:任和祥。被执行人:任庆祥。被执行人:张永贞。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茂鑫、任和祥、任庆祥、张永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寿胡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7363.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任茂鑫、任和祥、任庆祥、张永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寿胡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赵光华执行员李汉涛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