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纪洪波。被执行人:纪作兵。被执行人:纪作山。被执行人:纪作开。被执行人:纪长义。
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寿丰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759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已执行75000元,尚有202593.2元未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洪波、纪作兵、纪作开、纪长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2010)寿丰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赵光华执行员李桂涛
书记员:魏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