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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洪波、纪作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寿执字第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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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纪洪波。被执行人:纪作兵。被执行人:纪作山。被执行人:纪作开。被执行人:纪长义。

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寿丰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759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已执行75000元,尚有202593.2元未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洪波、纪作兵、纪作开、纪长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2010)寿丰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赵光华执行员李桂涛

书记员:魏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