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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增滨、郝清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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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增滨。被执行人:郝清喜。被执行人:郝九胜。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增滨、郝清喜、郝九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寿羊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增滨、郝清喜、郝九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寿羊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李汉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