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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同平与李相青执行裁定书

(2002)河执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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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同平,男,1946年2月生,汉族,临沂市河**人。申请执行人李兆钦,男,1934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李相清,男,1951年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同平、李兆钦与被执行人李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99)河民初字第1054号】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相青现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同时以上情况也得到李同平的认可,并申请撤回对李相青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河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淑波执行员许云鹏执行员刘西洋

书记员:赵广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