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同平,男,1946年2月生,汉族,临沂市河**人。申请执行人李兆钦,男,1934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李相清,男,1951年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同平、李兆钦与被执行人李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99)河民初字第1054号】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相青现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同时以上情况也得到李同平的认可,并申请撤回对李相青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河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淑波执行员许云鹏执行员刘西洋
书记员:赵广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