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注册号340123000031015(1-1)。被执行人:朱大菊,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学胜,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王学梅,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霞,男,1965年12月1日,汉族。
本院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被执行人王学梅、陈永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201-2-67室作价39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的全部债务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学梅、陈永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201-2-67室作价39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的全部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顾宗虎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