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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绿海商务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孝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肥西执字第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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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绿海商务学院。被执行人:安徽恒缘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孝云,男,1968年1月生,汉族。

本院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527、00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绿海商务学院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