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绿海商务学院。被执行人:安徽恒缘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孝云,男,1968年1月生,汉族。
本院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527、00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绿海商务学院的银行存款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