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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松执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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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龙、陆由坤,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勇,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同意终结本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沈家国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