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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雷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松执字第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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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法定代表人:殷传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兴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由坤,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雷晓兵,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雷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县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