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龙、陆由坤,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宏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5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宏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东方市支行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宏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东方市支行营业部存款53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沈家国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