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松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发行)。被执行人宿松县棉麻公司棉花收购经营站(以下简称经营站)。被执行人宿松县雪松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公司)。
终结对本院(2008)松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沈默升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虞盛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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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松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发行)。被执行人宿松县棉麻公司棉花收购经营站(以下简称经营站)。被执行人宿松县雪松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公司)。
终结对本院(2008)松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沈默升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虞盛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