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龙、陆由坤,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的妹,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同意终结本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沈家国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