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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建民与太原市佰中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胡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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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太原市佰中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海街********。法定代表人宋宝俊,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澎,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刘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郑建业,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窦世军,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太原市云生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伟星,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张建民与太原市佰中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胡澎、刘宏、郑建业、窦世军、太原市云生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孙伟星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迎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卫东

书记员:王继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