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千峰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惠荣,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