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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杨敏、杨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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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负责人王续彪,行长。被执行人杨敏,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广播电视总台职员,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杨琦,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杨敏、杨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