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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与任三保、白银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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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负责人赵志强,行长。被执行人任三保,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清徐县。被执行人白银桃,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清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任三保、白银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