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委托代理人:夏德宝。被执行人:孙丽波,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扣除被执行人孙丽波工资1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